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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未获产权不得抵押
发表时间 : 2012-09-11 浏览 : 77

确保基本居住需要,不得利用保障房牟利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已购限价房或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区县住保部门同意,购房家庭不得将其用于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抵押。同时,也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价出资或赠与他人。 

“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障房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而不能利用保障房来牟利。比如将房屋抵押去做生意,或者将房屋作为公司出资等行为。”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如果经适房或限价房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房屋这一抵押物,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办理的原则。 

如果是未满五年的已购保障房,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该房屋应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如果是满五年的已购保障房,则可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拍卖、变现抵押住房。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 

保障房政府回购价将统一 

全市52个老经适房项目回购价格已制定完成 

按照北京的保障房政策,已购经适房满五年可上市出售,但同等价格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因此经适房家庭在上市出售经适房前,必须获得区县住保部门放弃回购的证明。 

“过去政府回购的价格是由各区县制定的,各区县不同,有的是按照最低计税价,有的是按照交易指导价。这可能导致比如一个经适房项目,有来自不同区县的家庭,那么他们获得的区县放弃回购的价格是不同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说。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经适房再上市交易时,区县住保部门要出具全市统一《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 

“至于回购的价格,我们也计划全市统一。目前北京52个老的经适房项目回购价格已经制定完成,并将下发各区县。其他经适房项目和今后的项目,也将统一制定回购价格。”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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