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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取消、下放和调整32项行政审批事项
发表时间 : 2013-07-24 浏览 : 66
要求杜绝“明委托暗揽权”现象   因私护照核发下放县级公安部门   本报讯 昨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2013年第一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经2013年7月1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3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4项,下放10项,委托5项,转监管3项,合并减少10项),现将有关项目予以公告。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县(市)、区沟通,县(市)、区要做好衔接,严格规范前置条件,优化工作流程。对委托县(市)、区实施的市本级审批事项,权力和责任在县(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履行盖章程序,杜绝“明委托暗揽权”现象,并强化监管。   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监督各级各部门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来信来函请寄石家庄市优化发展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151号,邮编:05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