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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与小额信贷运行
发表时间 : 2013-10-23 浏览 : 99
 从2008年地方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张。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户、微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设计初衷能否实现,在实践中出现了分化。

  不少实地调研反映,小额贷款公司较好地发挥了微型金融的补充作用,填补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盲区,积极扶持了小企业和农户的生产经营,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享受到了合理的金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短缺状况,改善了农户家庭和微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另一些实地调研的情况恰好相反,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设计初衷并未在现实中得到体现。主要包括下列现象:一是定位偏离,如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于中小企业;有些企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为了更好地支持“三农”,而是想先获得金融牌照,为了将来转为村镇银行、进军银行业做准备。二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搭桥贷款等,甚至是违法违规贷款。三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已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四是虽然还没有发现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情况,但具有强烈的对外集资冲动。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这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五是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

  在小额贷款公司规模不断扩张的趋势下,小额贷款公司对地区金融运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传染性显著增强,如果监管体系不相应予以完善,可能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挥,反而还可能形成风险的积累。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也在积极探索并审慎发展完善中国的小额信贷市场。我们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识别出那些真正服务于低端客户群、经营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使这些机构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而对那些风险控制能力差的小额贷款公司加以约束。随着社会对小额贷款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关注,对其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问责也越来越严,探索体现社会责任的小额信贷运行方式对于小额信贷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盈利与社会责任之争

  关于小额信贷盈利与小额信贷社会责任的争论由来已久。小额信贷是一种为穷人和低收入家庭、微型企业提供的金融业务,从其发展的历史来看,主要有两种派别。一种是以孟加拉乡村银行尤努斯教授为代表的公益派(或称“福利主义”),其出发点是扶贫济困和改善民生,同时主张以财务的自负盈亏来追求覆盖面的扩大和这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派(或称“制度主义”),这是金融深化和金融市场向低端渗透的产物,其目的是通过开发低端的蓝海市场,获取新的增长点和利润,同时,客观上为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低端客户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

  国际主流观点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小额信贷都应该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第一,必须为大量中低收入群体和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社会目标);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生存和发展(经济目标)。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完整要素,两者缺一都不能称为完善或规范的小额信贷。公益派和商业派虽然都主张小额信贷应该可持续地为穷人服务,但在服务的方式和态度上却存在重大分歧,集中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双重目标处理顺序的差异。公益派认为虽然小额信贷可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但必须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前提,必须以社会目标为前提。扶贫是第一位的,利润是第二位的,扶贫的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负盈亏、持续发展。然而商业派则不同,它首先关注的是机构的自负盈亏和盈利,把机构的持续性放在首位,其次才是扶贫。

  定价原则的差异。商业派认为,在小额信贷市场上也应该遵守由供需双方自由定价的商业原则,利率不应受限制;只有通过初期较高的利率和回报,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最终通过竞争逐渐降低利率,直到供需平衡。在商业派看来,50%、80%甚至更高的利率也是合理的,是持续发展的需要。公益派强调小额信贷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利率定价应该以成本为依据。尤努斯认为,建立小额信贷的初衷是为了帮助穷人摆脱高利贷的剥削,如果实行高利率是在剥削穷人,与小额信贷的目标和原则背道而驰。他提出的方案是,小额信贷利率要以成本加10%为上限。但是,由于小额信贷的经营成本高,在实践中,仅覆盖成本的利率也往往高于普通商业贷款利率。

  对小额贷款额度界定的差异。对于贷款额度什么算“小额”的界定争论较多。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应有单笔绝对额的限制,按照世界银行的观点,即单笔额度相当于本国(地区)人均GDP或其一定百分比(如250%以下)。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相对额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如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额,额度小就可称为小额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