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专区
法官解析典当当金预扣有说法
发表时间 : 2014-03-22 浏览 : 103
某公司办理典当时,典当行所出具当票中记载当金数额为30万元,月利率为0.06%,月综合费率为2.7%,典当期限为一个月。然而,该公司实际收到的当金数额为290100万元。后因该公司未按时还当,典当行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30万元当金。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对当金数额提出异议,只同意归还实际收到的当金290100元。对此,典当行认为当金数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付款时预扣了部分利息1800元和综合费用8100元,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确实对预扣利息及综合费用有相关约定,但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典当行的诉讼请求,而是将预扣的利息1800元从当金中扣除,认定当金本金应为298200元。
  法官解析:
  一般而言,当户有权取得的当金数额,应以当票的记载内容为准。在当户按期赎当时,需依约支付典当行相应的利息和综合费用。典当行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实际支付当金时预扣利息或综合费用,当户实际从典当行取得的当金数额,时常少于当票中的记载数额。
  该案中,典当行在支付当金的同时预先扣除了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7条的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因此,预扣部分的利息1800元不应再作为当金本金。但是《办法》里规定了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并没有规定综合费用也不得预扣。如果实付当金时预扣综合费用,并且双方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由于相关规范文件中对此种做法并未予以禁止,因此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当金本金的数额仍可以约定为准。据此,法院支持的当金本金数额为298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