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专区
女子因口头约定拒不续当 典当行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表时间 : 2014-04-11 浏览 : 100
方某(女)抵押房产向典当行取得30万元当金,此后认为典当行没有拿出房产证合同配合她办事,违背口头约定,到期仍没有赎当或续当。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方女士的口头约定没有事实依据,方某到期不赎当属于违约,除判决方某偿还当金,还要她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
  典当行追索30万当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方某与一家典当行签订《抵押典当合同书》,以她在石家庄市区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向典当行取得当金30万元。典当合同书约定:典当期限从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2日止,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0 .3%;如果方某未能按期归还当金,应向典行承担当金本金、综合管理费、利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
  2011年7月14日,方某顺利从典当行取得当金。典当行确认,方某已结清在2012年12月17日前的典当综合费用及当金利息。但是合同到期后,方某却没有到典当行赎当或续当。
  2013年8月,典当行向石家庄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方某偿还30万元当金;支付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综合费;支付违约金;支付律师费;方某的房产典当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上诉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某典当行的诉求,方某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庭上,方某辩称,真实的借款人其实是李某,由于李某的房屋不能够进行典当,所以典当行的杨经理就给李某出主意,用方某的房屋作为典当。
  方某称,杨经理曾经口头告诉她,说典当行可以配合她打官司,也可以配合她拿房产证去国土局办事,可是当时并没有将这一口头约定写入典当合同中。方某再次去找的时候,典当行没有拿出房产证配合她办事,“是典当行违约在先,所以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某典当行则认为,《抵押典当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口头约定法院不采信
  案件争议焦点是,方某应否向典当行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律师费25000元。法院认为,典当行已经依约向方某发放了30万元当金,方某理应依约向典当行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并赎回当物。但方某未依约履行,也未办理续当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方某辩称典当公司拒不协助办手续,违反了双方的口头约定,但是她没有提供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的证据,且典当公司否认双方存在上述口头约定。方某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石家庄中院判决方某向典当行偿还当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35万余元。同时该典当行对方某抵押物业优先受偿。法官提醒,在与典当签订合同时,应将具体条款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