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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机动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应定何罪
发表时间 : 2014-04-11 浏览 : 71
【案情】
  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温某谎称自己跑生意需要用车,并隐瞒自己没有租车经济能力的事实,与市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经理杨某签订了租车合同,租得一辆价值7万元的雪佛兰汽车。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温某以该轿车作抵押向乔某借款4万元,并同意乔某可将该车处理。乔某又将该车以4.5万元卖给陈某。租车合同到期后,被害人杨某多次向被告人温某索要车辆,温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延,拒不还车,还拿着抵押借款所得的4万元逃匿不见,其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温某租车目的是为了拿租的车去抵押借款,客观上也实施了租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涉案财物价值较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温某的行为侵犯的是车主的财产权。他租用轿车的目的不是使用轿车,而是用来抵押借款,他没有能力再把车辆赎回,所以他租用轿车只是他非法占有轿车的借口。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有以下区别:1、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系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系复杂客体。2、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所以,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来达到骗取公私财物的目的。
  呈上所述,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换言之,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行为,是区别两者的关键所在。本案中,温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借用车,制造假象使被害人杨某产生信任将车租给他,然后他又将该车辆通过抵押的方式向乔某借款4万元,其行为侵犯了杨某对该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在善意第三人乔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汽车抵押合同的形式骗得巨额借款。正是由于温某隐瞒自己不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并虚设汽车相关手续,骗得了抵押权人乔某的信任,使对方自愿地与其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温某的诈骗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属于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且签订的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